101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新生】適用教保舊法
字體大小調整
小
中
大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【101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新生】適用教保舊法(請不用申請教保專業知能學分課程證明書)
一、法源:
(一)
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(第2條第2項、第3條第1項第2款)
(二)
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
二、證書:
畢業生畢業後至「立案」幼兒園任職「教保員」,該園所將應聘人員呈報該地區之教育局/處審認後,教育局/處將會核發公文給予該教保員,該公文即為相關證明資料。